刑辩律师李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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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二次庭审之质证一

    很快,江东区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戴丽茂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大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戴丽茂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大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撤回上次庭审中出示的德D司法鉴定所出具的01、02号死因鉴定报告,不再作为本案的证据。”陈剑道。

    “下面继续出示本案的第二组证据,各被告人的供述,首先出示的是被告人戴丽茂的供述,被告人戴丽茂的供述内容主要是说婚后和被害人曾泳感情不和,被害人曾泳酗酒经常家暴,被告人戴丽茂不堪受辱,怀恨在心,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四支溴敌隆水剂,分别在2018年5月6日、5月9日、5月11日、5月13日在被害人曾泳所喝的茶水中倒入了溴敌隆水剂。另被告人戴丽茂供述2018年5月16日上午发现被害人曾泳口吐黑色液体,陷入昏迷,被害人曾泳父亲曾大某遂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到场后,宣布被害人曾泳已死亡。”陈剑道。

    “下面先由被告人戴丽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意见。”戴丽茂道。

    “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对供述的内容没意见,只补充一点,就是被告人戴丽茂的笔录反映了被害人曾泳经常对其实施家暴,被害人曾泳本身有过错。”封仁元道。

    “被告人张大龙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意见。”张大龙道。

    “被告人张大龙的辩护人发表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戴丽茂在对2018年5月13日被害人曾泳回家后发生的事实的前几次供述与补充侦查的供述相矛盾,应排除其补充侦查前供述的部分,采纳补充侦查的部分,即2018年5月13日被害人曾泳和被告人张大龙发生纠纷后,回家辱骂和殴打被告人戴丽茂,曾小某劝阻双方,在拉扯中导致被害人曾泳摔倒在地,右后脑磕碰到鞋柜的供述。这证实了被害人曾泳颅脑出血有可能是案外人曾小某造成的。”李一一道:“另外再提醒法庭注意,被告人戴丽茂的口供中提到在2018年5月6日有还手打被害人曾泳,以及被害人曾泳在2018年5月13日之前就有头痛的症状。”李一一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道。

    “公诉人继续出示被告人张大龙的供述,被告人张大龙供述和被害人曾泳系同事关系,通过被害人曾泳和被告人戴丽茂认识,被告人戴丽茂在2018年4月底因和被害人曾泳争吵后离家,在丽景宾馆开房住宿,后联系了被告人张大龙,被告人张大龙遂前往宾馆安慰被告人戴丽茂。后被害人曾泳得知,一直怀疑被告人张大龙和戴丽茂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辱骂被告人张大龙和戴丽茂。被告人张大龙为澄清关系,约了被害人曾泳在2018年5月13日见面,见面后,被害人曾泳不听被告人张大龙解释,对被告人张大龙拳打脚踢,被告人张大龙遂还手打伤了被害人曾泳头部和脸部,双方打架斗殴完,被害人曾泳送被告人张大龙到电子厂上班后离开,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张大龙被抓获后才知道被害人曾泳身亡。被告人张大龙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张大龙和被害人曾泳起纠纷和打伤被害人曾泳的事实,同时证明了被害人曾泳的身亡和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剑道。

    “被告人戴丽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意见。”戴丽茂道。

    “被告人戴丽茂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强调一点,被告人张大龙的口供证实了其殴打被害人曾泳头部和脸部,所以被告人张大龙应对被害人曾泳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的没意见。”

    “被告人张大龙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意见,我说的都是实话。”

    “被告人张大龙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大龙的笔录只能证明其和被害人曾泳起纠纷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害人曾泳颅脑出血是被告人张大龙造成的,更不能证明被害人曾泳的死亡是由被告人张大龙造成的,详细意见将在辩论阶段进行阐述。另外再强调一点,被告人张大龙的笔录中也提到被害人曾泳在2018年5月13日之前就有头痛的状况。”李一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