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最后三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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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最后三百年(第一部)梦想奇迹 第五节

    中秋过后,后勤工程部小东部长一行几人,随我一同前往检测中心基地察看工程进度,工程三方负责人分别就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等向我做了汇报。由于资金保障及时,大家都对合作非常满意,表态一定要精诚合作,打造出高质量的精品工程。

    我也对他们表示非常感谢,并让随行人员送上中秋月饼和礼物,鼓励他们尽职尽责,把好工程每一道关。

    午后,一行人又按约来到万盛市政府,就明和真正接收部分烂尾楼改造员工宿舍楼和部分家庭用房进行沟通。市领导专门安排时间参与我们与破产清算方的商谈,并就相关的财税政策和价格让度,以及资金配套等做了现场拍板。

    我对市领导的工作作风还是相当满意的。

    事项议定完成后,我们一行人又随同政府代表,和产权业主一同去现场了解烂尾楼的状况。我要求后勤工程部后续安排专业人员,就每一栋楼的质量,以及周边环境,配套服务进行认真评估,谈出一个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来。

    正当一行人走马观花,边走边谈的时候,随行的外务助理接到家里的通知,说是有总局高层领导来明和真正视察工作,请我速速回去。

    当即,我安排外务助理立即赶回去,先搞清楚总局领导来明和真正视察的真实目的,并解释我迟一步回去的理由。

    按我的一贯作风,一般不见任何外部来人,都是由外务助理和对口业务部负责接待和处理。但这次不见不行,总局的一位副司长带着两位处长级官员,说是要全面了解审查明和真正的经营业务。

    看这说的话,有点拿着尚方宝剑要砍九九八十一刀的架势。

    我安排了与几位领导的见面。

    副司长风度翩翩,两位处长都年轻有为,让我这等经历过食不果腹,从来没有与大领导面对面说过话的半大老头,顿感局促不安。

    好在我还知道什么叫正襟危坐。

    寒暄过后,副司长首先讲话:

    明和真正这几年突飞猛进的发展,全行业全社会都非常关注,我们总局领导也非常关心你们的企业发展,关注你们的创新商业服务模式。这次我们受总局领导的委托和工作安排,一是来明和真正学习调研,开拓工作思路,探索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的方法。另一方面是明和真正的这些创新业务,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社会反应,总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我们深入实地摸清情况,了解这些创新业务的社会效果,为总局回应社会提供决策依据。

    于是,副司长示意副处长拿出一份总局公函给我:

    明和真正商业技术机构:

    今总局安排XXX司副司长XXX同志带队,会同国家编码委XXX处处长XXX同志、总局XXX司副处长XX同志三人,前往你单位开展专项调研工作,责成你单位就相关事项提供情况说明,并全力配合总局完成此次调研工作。

    我觉得事有蹊跷,怎么突然到我们这里来调研?为什么要责成我们什么什么的?正在我一头雾水之际,编码委的处长向我们解释了事情的大致来龙去脉。

    明和真正现在开展的几项创新业务,的确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对相关行业的市场构成了一定的冲击。最近总局和编码委多次收到对明和真正业务不合规,属违法经营的举报材料。对此,总局和编码委特别重视,总局办公会进行了专题研讨,由于没有进行深入的调研了解,全面掌握明和真正的业务情况,所以未能形成对明和真正的这些创新业务,是否构成违规违法经营达成统一意见。

    因此,总局无法对外做出法定的总局发言人回应。

    为此,总局和编码委决定派我们前来做专项调研,深入实地摸情况,评价了解明和真正创新业务的社会效果,为总局及时回应和执法裁定提供调查依据。

    听此一说我非常气愤,但还是控制住自己的愤怒,再次向三位表达了欢迎光临指导的礼节应答。

    我代表明和真正做了表态:

    明和真正自上市服务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怀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此,明和真正表达对政府对社会各界的万分感谢。成绩属于大家的,成绩也是属于政府的,属于全社会的。

    明和真正的这些创新业务模式,真正满足了企业的需要,社会的需要,由此推动着明和真正的高速发展。全体明和真正人经过几年的努力,让明和真正的确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消费者和品牌经营企业都对此给予我们很高的评价和认可。对他们的高度评价和认可,全体明和真正人表达由衷的谢意。

    对于别的有些不同社会评价,说明和真正对相关行业产生了所谓的冲击,这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更不是我们要做的事。作为一个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业务应用,我们更多的本意和目的,是希望能帮助大家规范经营,服务于商家服务于消费者。最终实现共同进步,而非是要把谁打趴下,把谁赶出市场去。

    这些别有用心者,他们故意看不到明和真正的市场规范者价值,也故意领会不到明和真正共同进步的合作善意,而是拿一种非善意不友好的眼光来看待我们。

    对于这些流言蜚语,明和真正问心无愧,我们自会泰然处之。

    走自己的路,让他们去说吧。

    此次总局领导关心我们,特派几位领导到明和真正现场指导工作,是我的荣幸,更是全体明和真正人的荣幸。全体明和真正人都要更加努力,认真工作,以实际行动来回报总局各位领导的关怀。

    我进一步表态:

    明和真正各部各级,都要无条件配合总局领导的工作,开放全部业务经营数据,满足总局领导的调研需要。根据总局领导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情况说明报告的编写。希望通过这次总局领导的现场指导,能够让明和真正的企业经营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明和真正没有要活一百零一岁的远大目标,明和真正追求的是一步一个脚印的稳步前行。大家努力奋斗是为了明和真正这个大家庭,是为了每一个明和真正家庭成员的柴米油盐,也是为了努力奉献给社会一颗真诚的商业市场良心。

    我虽然已过花甲之年的老头,但明和真正的确非常年轻,刚成立还没几年。由于我们知识陈旧,看问题的眼界有局限,还有理解执行政策的水平能力不足,担心在所难免地会存在某些人所说的某些问题,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明和真正法务部。法务部专门编写了全员全岗法律责任告知书,目的就是规范明和真正的每一个人,要在政策法规授权许可范围内,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

    此次各位总局领导光临指导,希望不吝赐教,帮我们指方向,找问题,添措施,让明和真正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送走几位总局领导后,我没有爆发自己的愤怒,我的愤怒已经被发白的岁月消磨得差不多了。

    现在的我,不得不重新检视明和真正的现有业务模块。

    明和真正现有的业务模块,与政府完全主导模式下,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执法业务,存在事实上被明和真正部分取代的效应。但这些创新业务模式,按现有政策规定,并不需要政府的在先授权,更不允许行政权力,进行无中生有的业务审查和经营限制。

    政府对产品的认证授权,是通过发放许可证或者准产证的方式实现的,这是一种事前监管。而政府的事后监管主要靠大规模的执法人员进行市场巡查,和质检部门对产品抽查检测来实现的。整个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管深度和广度,与明和真正的业务相比较,远做不到明和真正利用平台化技术,实现的监管深度和广度。

    明和真正这种由消费者端发起的认证监管模式,以及明和真正实施的品质跟踪全检测模式,其覆盖的全面性和第三方规则下的公正性,是存在必然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行政监管不可能做到的。

    更者,明和真正这种由平台化控制下的消费端,发起对消费流量的引导和对消费流量的控制,给予市场假冒伪劣打压的震慑力,更不是各自为政的,分散化的地方行政监管所能产生的。

    换一个角度来看,产品上市的准生证是政府发放的,这也是明和真正系统许可企业产品认证入库的关键依据。

    而再让发证者来监管和检测自己发证的产品,这本身就是一个自说自话的罗生门,其公正性经不起最简单的逻辑推理。

    如果引入第三方,把发证方、市场查验监管方和司法的裁决方,进行市场化的三权分决,这才能构成真正的市场化公平公正,相互约束的管理机制,才能制造出一个公正规范良性发展的监管环境。

    因此,我认为明和真正的业务运营,不存在什么违规违法问题。

    明和真正是在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个市场最基本原则的保护下,开展自己的正当经营活动,提供自己有利于企业,有利于消费者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

    明和真正是在搭建社会诚信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如果说政府体系内的相关利益关系部门,因为执法,因为市场,因为检测业务等的利益争夺问题,要给明和真正设置什么经营障碍,我想这大可不必。

    政府让度给市场,政府事务进行公共化市场化服务转型,这是政府必须践行的现代执政理念。政府让度给市场,也是帮助政府缩减公共开支,降低庞大政府债务的必由之路。

    我把这些理念和思路整理出来转发给规制研究室,让他们依据这些理念和思路,编写上报总局的情况说明报告书。

    同时,也组织各管理团队成员学习讨论我的这些理念和思路,提高大家的创新经营意识,依法经营的理论水平。

    我信心百倍地等着他们提出什么问题来。

    古语云: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我还是先站在城头看风景吧。

    调研几天后,几位总局领导就他们的调研情况要跟我们做一个通报,我通知各部级长都参加通报会。

    三位总局领导坐主席台上,我领着上百人的明和真正管理团队成员坐在主席台下。

    通报会按规定要求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这是一场真正的考验,我不能输,明和真正不能输。

    我请副司长讲话,副司长代表他们一行三人,先感谢明和真正管理团队对他们调研工作的支持,肯定了明和真正所作情况说明报告书的认真负责态度,并大致介绍了他们的调研过程和内容。然后,话题转到举报涉及的三项业务是否违规违法经营的问题上。

    1、关于明和真正认证业务是否依法开展的问题。

    2、关于明和真正的防伪码系统,与编码委的法定编码业务是否构成重叠性干扰,及是否需要行政审批授权许可的问题。

    3、关于明和真正的产品检测业务,是否要通过法定审批的问题。

    副司长特别强调,如何定性这三个问题,这是评定明和真正是否违规违法经营的关键三要素。这也是总局裁定明和真正今后能否继续全部项目经营,还是部分项目经营,乃至勒令明和真正完全停止经营的执法裁定基础。所以副司长要求作为企业法定责任人的我,就这三个问题做一个向总局的公开陈述。

    我首先感谢各位总局领导,对明和真正各项工作的无私指导和特别关怀,让全体明和真正人受益匪浅。感谢各位总局领导的辛勤工作,让全体明和真正人领略到了一种率先垂范的领导者崇高美德。我号召明和真正全体管理同事和全体员工同仁,都要学习各位领导踏实的工作作风和精进的专业态度。

    接下来,我就三个问题做了陈述:

    关于明和真正的认证业务是否依法开展的问题,首先请总局领导和社会各界,完整了解明和真正的认证业务具体是干什么的。

    明和真正提供的认证服务,或者说第三方认证服务,只是认证所述商品是取得政府生产许可的合法产品,是由某一合法注册企业生产而非被人仿冒的,就认证这两个商品信息维度。

    明和真正并不需要取得什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授权,去承担起评价考核这款产品,是不是一个质量合格许可上市销售的产品,对用户是否有正向使用价值的产品,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这家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生产条件等,这些属于政府专有的审批权力和监管责任。

    归纳起来就是,明和真正就是一个广泛告知和标记,这两个信息维度,方便消费者和使用者认知这两个信息维度的工具。明和真正对产品真实性维度的标记和传播,目的是防止假冒伪劣行为,去伪造这两个商品信息维度,对产销双方构成欺诈伤害。

    搞清楚明和真正的认证业务是一个产品真实性发布者、传播者和是一个查验工具的属性。就明白明和真正的所述业务,按法规制度也好,还是一般人的概念理解也好,都不存在需要事先审批授权,才能开展业务这样的问题。

    何况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这种业务需要审批授权的强制性制度法规存在。

    我想这个问题已经解答清楚了,请总局领导裁定。

    我接着谈第二个问题:

    关于明和真正的防伪码系统,与编码委的法定编码业务是否构成重叠性干扰,及是否需要行政审批授权的问题。

    这里包含了两个评价指标,一个是干扰国家编码委业务的问题,一个是需要行政审批授权的问题。我分开来谈我的认识。

    国家编码委是编码行业的主管单位,也是编码技术规范的唯一制定者,国际编码技术的合作代理人。为了独占经营自己的编码业务,国家编码委的下属企业机构,下属行业组织等,在国家专营这个政策保护下,事实上获得了一种垄断性经营权力。

    为了独占这种垄断经营的红利,现在的编码业务都是由各行业组织在进行分行业各自定标垄断经营,因而造成行业千万类,编码万千条的混乱不堪局面。

    其实所谓的重叠性就体现在编码委自己人这里,只是内部分而食之,不好承认相互重叠干扰罢了。

    外面的专业公司,包括有实力的企业,都基于自己技术模式的限制,以及得不到行政权力的许可,从而无法打破这个垄断的局面。

    在这里我不客气地向总局领导报告这个问题,这不仅仅是明和真正要吃这一口饭的问题,而是随着市场化和技术进步,今后必须要,也必然要打破这种垄断。

    明和真正由于技术创新,取得了其防伪码业务的平台经营化和标准统一化的优势。只有打破这个行政垄断行为,明和真正的创新技术才能得到市场推广的机会,才能让企业和消费者真正享受技术创新带来的信任和便利。

    明和真正提供的防伪码业务,对于需要防伪码服务的企业是正向的是积极的。这不仅仅是帮助企业节约了大笔的经费,更多的是在整个明和真正打击假冒伪劣系统支撑下,具有的三百六十度无死角的技术保障力和防伪执行力。

    这里我要提到一件大家都熟知的案件。

    前不久,我们法务部代表某知名品牌酒企,协助警方破获了一件仿冒侵权的大件。这里面让犯罪团伙假冒成功的关键,正是他们套取了正品酒的防伪码数据。导致通过原APP验证端查验不出来,还认定假冒货是原厂正品,并欢迎消费。这对采用了这家防伪码技术的生产企业,是多么无奈的讽刺?

    而帮助破案的关键因素,是被明和真正查验端识别为仿冒,从而触发明和真正的系统警报。经过我们法务部和多地警方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才得以告破。

    我说这件人尽皆知的案子,是要提醒各位领导,现有的这些编码防伪技术已经落后了。寄生于垄断保护的落后技术,也是必须到了要淘汰的时候了,抱残守缺只能后患无穷。

    同时,保护这种落后技术的政策机制也是必须要下决心改变的。政府一直在鼓励创新,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果你们真心实意支持创业创新,就请总局从明和真正这里开始兑现。

    这是我对明和真正的防伪码系统,与编码委的法定编码业务是否构成重叠性干扰的基本认识。

    我认为明和真正现在还仅仅只是防伪码业务中的一项数字编码技术应用,谈不上干扰了编码委的所谓法定编码业务。后面明和真正可能需要进入更多的编码业务领域,在这里我先发出一个请求,请总局提供政策开放支持。

    关于明和真正的防伪码业务是否需要行政审批授权的问题。

    我的回答是,如果政府开放外部机构和创新技术,可以申请编码业务运营资格,我们愿意提交申请材料依法经营。如果要我们挂靠在某家体制内,让我们来养寄生虫,我们坚决反对。

    明和真正防伪码业务开展两年多来,企业反应很好。主要是技术领先,防护精准到位,配套措施完备无漏洞。明和真正爆发式的业务发展,足以说明这是现有市面上一款最优秀的防伪产品。

    如果只因为包含了一串编码在里面,而被硬生生归入编码委管理的垄断业务,明和真正的整个打击假冒伪劣技术体系,成了被垄断者合伙打击的对象,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合理竞争原则,我们必须要大声反对。

    当然你可以说我反对无效,但是我还是要坚持反对者的权利。

    如果说政府执法基于利益冲突,要给明和真正设置什么审查门槛和经营障碍,我想这大可不必。

    政府权力让度给市场,政府事务进行公共化市场化服务转型,这是政府必须具备的现代执政理念,也是政府节约公共开支,满足大幅度缩减财政赤字需要的必由之路。

    第三个问题,关于明和真正的产品检测业务和流程,是否应该通过法定审批的问题。同样,首先请总局领导和社会各界,完整了解明和真正产品检测的业务和流程,具体是干什么的。

    明和真正的检测业务原则是:

    其一、只对商品是否与商家公开的品质描述和品质保证承诺一致性进行检测;

    其二、检测结果不对外公告,只作为明和真正对商家品质稳定性的内部奖惩依据。

    如果准确理解了这两条原则,那么这样的业务操作,需要的法定审批依据何在?

    明和真正只是代表用户代表消费者,检测产品生产者对他们的公开承诺是否兑现,是否存在欺骗。如果入库企业的产品经过我们检测后,发现他们没有兑现对消费者的公开承诺,是口惠而实不至搞弄虚作假,与说明书描述存在不一致性,那我们就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罚它,或者把它逐出明和真正系统。

    受到处罚的企业,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我们的检测结果存在错误,要求重新检测。而不是要去起诉我们的检测结果没有政府的审批授权,不具有法定资格这些问题。因为在入库的时候,我们双方就合同约定了细致规则,为开展质量追踪,进行商品检测,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检测事务权责和法律主张权利。

    我们的检测业务,只是我们与企业双方履行质量保护责任的一种质量保障约束工具,明和真正只是承担了一个公共质量检测员的职责,而非要承担对外检测业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资格义务。

    我们现在还没有开展对外检测业务,但我想迟早会走这一步,到那时,明和真正自然会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去申请相关资质的。

    我就上述三个问题做了我的回答发言,请总局领导体谅我们创业者的不易,给予创新创业者更多的支持包容和关怀。

    全社会都在关注着明和真正,明和真正也在自己的业务领域,关注着老百姓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明和真正与企业的命运,与大众的命运息息相关。

    我的陈述到此结束,请各位总局领导,各位明和真正的同事给予批评指正。

    随后,大家就我刚才的发言内容,以及相关性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观点交流。

    最后,副司长做了总结发言,肯定了我们产品的良好市场应用效果,肯定了我们的技术先进性。他们将调研成果带回总局,让我们等待总局的行政裁决结果。

    我表达对他们一行的感谢,并宣布会议结束。

    送走几位总局领导后,我继续复盘了自己的工作。

    我想我是尽力而为了,希望命运不会亏待我。

    希望明和真正度过这场发展危机,或许还是生存危机。

    明和真正的第四个年头就要跨过去了。

    我们的使命又将翻开新的一页。

    没等多久,总局的行政执法通知书就下达了。

    三项业务中裁定认证业务和检测业务不存在违法经营事实,所述业务也无需审批授权可自行开展。

    而第二项的防伪码业务,裁定存在违法经营事实。所述违法经营的认定,包括两项:

    一是未提交从业申请,未获得许可授权属于违规经营。

    二是防伪码业务属于政府专营业务,由总局授权编码委负责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市场监管。而编码委并没有对此项业务进行开放经营授权,故明和真正的防伪码业务属于违法经营。

    判定明和真正商业技术机构,在收到此裁定书之日起,暂停一切防伪码业务开展,封存防伪码业务数据资料,并在六十日内,向XXX法制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

    我立即通知召开市场总管理部、呼叫中心业务部、防伪码业务部、规制研究室和法务部的部长级紧急会议,向他们通报了总局的行政执法通知书内容。

    防伪码业务部部长首先发言:

    防伪码业务部现有员工二千八百人,有五百多人在呼叫中心工作,有一千七百多人在各驻区部做市场开发,有五百多工程师团队从事产线工程安装和售后技术支持工作。如果现在让这个项目立即停下来,将给明和真正造成巨大的市场损失和信誉损失,后果不可想象。

    市场管理总部长接着发言:

    两千多人的业务转型,在明和真正体系内部进行调整安置没有任何问题,我们现在本就在急速扩张之中。问题解决的难点在于,我们怎么给使用了明和真正防伪码业务的品牌企业交代?如果总局最后要我们完全退出,这些企业的后期服务如何进行?这是明和真正不可承受的后果,解决不好是要出大事情的。

    规制研究室指令长建议,能否再向总局陈情,据理力争。前面总局几位领导到明和真正调研的时候,我们已经就相关情况做了充分合理的报告说明,看能否争取说服总局撤销自己的执法裁定决定。

    另外,这种打着所谓的国际统一标准,进行管理规范的旗号,拿行政权力保护垄断营利,不遵守公平竞争的基本市场规则行为,我们要表达最坚决的抗议。

    我把眼光指向法务部庞部长,她略作思考后谈了自己的意见:

    总局的行政执法通知书,是基于它尚未终止执行的部令规章做出的,执法通知书告知当事企业向XXX法制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异议案件的一般法定流程。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最后行政复议乃至后边的行政诉讼,终审裁定依然维持总局的执法通知书,那我们现在停止业务没有啥麻烦,以不可抗力而终断业务并无恶意过错的法定理由,自己做好善后就行。

    当然,我们也要承担项目实施前对政策把握不力,造成今天对企业的商誉损失给予企业一定的合理补偿。

    如果行政复议或最后终审裁定撤销了总局的执法通知书,那我们现在依照总局裁定停了业务,后面又要来恢复相关业务,这对明和真正市场形象的打击是巨大的,客户丧失对我们的信任感,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

    我们现在必须冷静决策,理性而为,不可随便莽撞行事。

    我的建议是,对内暂不声张,继续正常开展防伪码的业务活动,但要考虑到最终业务被关闭的可能性,做好相应的调整规划。

    一方面,按总局的执法通知书通知,依法向XXX法制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这是我们必须要走的流程。

    另一方面,总局的接到裁定通知之后,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的这个裁定,对于明和真正的正常经营影响极大。一般情况的行政裁定,是不会出这样决绝的行政裁定令的。这是完全不合理的,必须要通过申请暂停执行令,又叫诉前禁止令来阻止它。

    不能让明和真正的防伪码业务就这样突然断档停止了。

    在没有形成复议或终审定案之前,这种就让企业暂停经营的裁决,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的破坏,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一般这种行政下令立即暂停经营的,除非涉及有毒有害的行业,涉及造成环境破坏性业务,涉及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或公共危害的业务,才有可能诉前就先通过行政命令强制停业。

    明和真正所涉案的防伪码业务,完全不涉及这些可预见的,对公共利益构成危害性的问题存在,所以总局做出的这个行政裁决令,是明显违规的,有故意制造问题之嫌。

    但现在他们已经做出了这样违规的裁决令,如果执行了企业就跨了,如果不执行企业就违法了。所以必须要寻求司法救助途径,来阻止执行这个裁决令。

    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下达诉前禁止令,等待复议或终审再按复议或终审结果执行,除此,别无其他路径可走。

    明和真正防伪码技术的先进性,防伪力度的完美****效果的显著性,是我们取胜的力量源泉,值得与他们一争高下。

    这种过度的行政垄断做法,的确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基本原则。政府承诺的权力让度市场,鼓励公平竞争,而就这个行政执法通知书的内容来看,是明显的口惠而实不至。

    我告诉各位部长,这样的行政裁决可以看出某一些势力合流,是为了阻挡明和真正迅猛发展的步伐,是一个借用权力来置明和真正于死地的阴谋。我们必须予以坚决回击,不能让这种侵害阴谋得逞。

    明和真正要坚决依法维权,要不惜一切保住防伪码这块业务。它是明和真正整个市场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业务支柱之一。

    依照庞部长的建议,我要求与会者不得对外声张此事,影响团队和业务的稳定。责成市场总管理部、呼叫中心业务部和防伪码业务部,照常做好防伪码业务的安排和人员调度管理工作。

    我请庞部长留下来,商讨下一步提出行政复议和申请诉前禁止令的具体操作和应对之策。

    在关于向哪一家法院提起诉前禁止令申请,我认为按属地原则应该向XXX高法申请,而庞部长说出了直接向最高法申请的理由。

    按法律规定我们是应该先向总局所在地的XXX高法申请,但我们时间上等不起。如果XXX高法驳回了我们的申请,我们只能向最高法再次提交申请,这样就耗费我们的时间了。

    如果我们不能在尽快短时间内拿到诉前禁止令,那么就有可能给对方提前动用行政执法力量,进来强制干预明和真正防伪码业务的机会。这样势必会对明和真正的整个经营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波及其他无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常识上来理解,XXX高法行政级别上来说比总局还低一级,关键是在这件案子上他们没有终审权。按经验来预判,即使他们明知总局的执法裁决令明显违规,知道这里面必然有问题,但也只会维持总局的执法通知书内容,把这个问题推给拥有终审权的最高法去解决。到头来还是要走最高法的这步流程去。

    如果最高法不接我们的申请,要求我们按程序流程先走下一级法院,那我们完全可以基于情况紧急,说明时间上无法承受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总局的行政裁决令是在逼迫明和真正,不得不违规违法的事实而据理力争,说服最高法受理我们的越级申请。

    既然已经明白是几方势力在合流暗算明和真正,他们有意布设罗网打乱明和真正的经营步伐,那我们就不能以正常之道来应对,必须要拿出非凡的勇气,和直捣黄龙的决心与他们抗争。

    商量好策略,我立即安排规制研究室和法务部全力协作,马上准备所有资料和所有的申请文件。

    第二天,我和庞部长、助理律师三人立即赶赴最高法所在地,向最高法提交了暂停执行申请,并附上了我们因由紧急事态,不得不越级申请的理由陈情说明。

    好在最高法在我们基于出现紧急状况,以及总局裁决令明显违规的据理力争和陈情下,接下了我们的申请。

    第二天,在最高法组织的诉前禁止令下达前的聆讯会上,我们三人与总局法制办的官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但他们下达的行政执法通知书,内容明显的不合法理,让他们自知理亏。经请示后,他们不同意撤回行政执法通知书,但同意最高法下达诉前禁止令。

    拿到诉前禁止令后,我们三人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立即将结果告知家里,鼓励大家安心工作,事情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事情并没有完,我们三人又马不停蹄地赶往XXX法制办公室,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在呈报的申请文件中,庞部长巧妙地附上了最高法的诉前禁止令影印文件。

    回来不久,XXX法制办公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就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