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穿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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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赘婿篇】来元朝当赘婿吧!

    引言

    “入赘”从字面上看,意思就是男女结为夫妻后,男到女家成亲落户的情形。

    同时,男方要随女家的姓氏,俗称“倒插门”或者是叫做“上门女婿”。

    近些年,一些有关“赘婿”题材的小说、影视剧集也大受好评。

    情节大致为出身微寒的穷小子,由于一系列机缘巧合,成为某大户人家的“上门女婿”。

    而后凭借自己过人的隐忍和才能,最终实现逆袭的爽文故事。

    由于这种作品的吹捧,不少观众也对“赘婿”身份产生向往,钟情幻想于如果自己可以穿越回古代,也能大施一番拳脚。

    但是实际上的“软饭”并没有那么好吃,我们追溯历史就可以发现,在中华延续千年的文明里,对于“赘婿”的限制和鄙夷是毫不掩饰的。

    这种态度,不仅是在多民族国家中占据主体的汉族的主流态度。

    在蒙古族统治的元朝,对于“赘婿”管理条例虽有改动,但并没有改变这类身份遭至歧视的本质现象。

    一、对于赘婿的歧视,自古有之

    在讲元朝赘婿之前,先来掰扯一段其他朝代的赘婿制度。

    在以父权、男权为主导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赘婚往往不被社会伦理所承认。

    常被斥为陋风陋习,甚至有人视赘婚风俗形同夷狄、有悖伦理。

    根据一份出土的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所附的《魏户律》中关于赘婿的规定:

    “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官,勿予田宇……”

    可以得出,秦朝对于赘婿的惩罚是不能为官和不能拥有田地和住宅。

    魏晋南北朝时期,赘婿谪戍的律令已不多见,但其社会地位卑贱如故。

    到了唐朝时期,社会风气略有相比于之前更为开放,虽然没有对赘婿婚做出规定,但同一时期的文学作品有关入赘、招赘的记载却屡见不鲜。

    宋朝对于赘婚的法律规定,也从原先着重规定的伦理层面转向财产经济方面,这是由于随着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所造就的——正如司马光所说:

    “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

    许多贫民无法承担婚姻费用,招赘婚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普遍。

    虽然“赘婚”的行为比较普遍,但是并不意味着赘婿成为社会主流的存在。

    根据宋代法律规定,赘婿和自己的妻子要在一起生活的长达十九年,才能拥有女家财产继承权,换句话说,如果赘婿在低于自己的妻子十九年,那么就不享有相关的继承权。

    如女家绝户,赘婿必须履行了养老义务,才可以得到女方家财产,并且女家有子女,也只能是子女对于财产具有优先继承权,折合下来,赘婿所能得到的财产就寥寥无几了。

    由此看出,宋代对于赘婿并不支持,对于他们继承财产的条件也很苛刻。

    明清民间亦歧视赘婿,在婚礼举行仪式上,男方要下跪,而女方直立。

    且赘婿不入家谱,即“赘婿为子,皆异姓乱宗,一概不书”。

    因为在大多数人眼中,赘婿改姓,这无异于背叛了自己的祖宗。

    但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时期上层社会也有入赘婚的案例,例如晚清名臣左宗棠就是赘婿。

    二、元朝时期对于赘婿的独特措施

    我们可以想象到,在这种权利不对等的婚姻制度下,家庭的矛盾和冲突一定会时有发生,而元朝作为我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并且统一的朝代,对于“赘婚”问题的解决,也提出了相应的政策。

    作为有着游牧传统的蒙古族,他们的婚姻制度可谓是多种多样。

    早在部落时期,蒙古人就有聘娶婚、抢掠婚、收继婚等三种基本婚姻形式。

    这与中原的汉族婚姻形式大相径庭,一些习俗甚至会令接受儒家文化熏陶的学者感到大为震撼。

    对于赘婚,在元朝并不少见,这种婚姻形式在蒙古族中流传已久,没有歧视也不受经济影响。

    比如蒙古族比较著名的翁吉刺惕部女子就以招婿为习,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就曾入赘这里做女婿。

    元朝建立后,受到原先习俗的影响,赘婚与统治阶级的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日趋缓和,在《南村辍耕录》中,陶宗仪就写到:

    “名臣李仲方其死家贫,友人招其二子为赘婿,人们以此为美谈。”

    由此可见,人们对于赘婚的接受度大于之前的朝代。

    基于此,元代社会对于赘婿的合法地位表示了承认,对于赘婿的形式也做出了细化,有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和归宗女婿这四种。

    但是我们也不用那么理想化元朝时的赘婿地位,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赘婿具有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但当时的中国依然是以男权为主导。

    同时深受儒家礼制影响的汉人才是社会的主体,一时之间对于千百年沿袭的思想无法全部摒弃,这些原因导致民间的婚姻观念中赘婿地位仍然低下,大部分赘婿在妻家处境仍然十分艰难,饱受屈辱。

    根据元杂剧《好酒赵元遇上皇》中赵元和妻家刘氏的一段情节,赵元作为是刘家的上门女婿,经常遭到妻子与丈人的侮辱,她的妻子曾对他说:“我踢这不成半器的畜生;我耳根拳打这狗弟子孩儿;你穿的这尸皮,不是我做的?”

    这番言辞激烈的辱骂,确实是当时社会中,赘婿生活的普遍写照。

    由于这种苛刻的生活处境,在元朝时期,发生了多起“赘婿逃亡”案例。

    因为夫妻关系作为五伦之首,也是一个家庭稳定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只有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和谐,国家才可以发展,由于这个原因,这元朝政府很重视对于赘婿生活处境的改善。

    经过研究,政府官员认为,造成“赘婿逃亡”逃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对于招募赘婿的婚约文书太过苛刻。

    由于赘婿大多都是因为走投无路才被迫入赘,他们心里不愿意,但是终究无可奈何。

    并且在婚书中,有一项规定是这样的:“如有女婿在逃等事,如同休弃”

    就是说如果赘婿逃亡,那这段婚姻关系就到此结束。

    这样的法例并不利于构建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

    所以元朝政府最终废止了这一规定。

    同时,为了保护赘婿的辛苦所得,后来元朝出台了专门规定:

    “若有自愿同居,身亡无后者,财产并入同居之家,其异居应继亲属,不得争告。”

    这样一来就承认了赘婿的公平继承权。

    三、赘婿的难堪,不只是因为观念原因

    总的来说,对于“赘婿”这一身份的歧视在朝代迭代中有所缓和,但是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脑海里。

    而对于这种观念的产生,我们并不能简单地把它归结于思想观念的影响。

    根据前文我们知道,古代绝大部分的入赘,都是指的穷人家的男子与家境较为不错的女子结为夫妻。

    因为古代国家税收的基本单位是户。古人成年了就要开始考虑分家,可是一旦独立成家,就要成为独立的一户,承担繁重的税负和徭役。

    而有些男丁无力承担这些税收,同时也不想承担徭役,他们就想到了通过入赘来逃避这一义务。

    如果能够入赘成功,他的生活处境与独自立户相比,就会舒服得多。

    一是因为这样的家庭已经营多年,有现成的土地、家产,就不需要自己从头打拼。

    况且加入一个大家庭后,就会多出许多家庭成员,比如还能劳动的岳父岳母,如果碰巧娶到丧偶但是育子的寡妇,就意味着白捡了子嗣,这些人都可以帮助赘婿承担很多的徭役。

    本来可以增加户数,扩大税源,但是由于这个人成为了赘婿,官府的税收就会减少。

    同时,由于孤单的女性在古代一般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假如发生了重大变故,如原夫突然去世或者是长辈死去,这个家庭就会有被“吃绝户”的风险。

    此时招到了赘婿,就意味着这个不稳定的家庭拥有了支撑,财产既不会被趋之若鹜的亲戚夺走,也不会流入官府充公——如此一来,就牵涉到了许多人的利益,自然会被很多人反对。

    结语

    在当今时代,我们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见到“赘婚”这种较为独特的婚姻形式。

    在我国的婚姻法,我们并没有发现关于赘婚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近代法律多引进西方观念。

    并且随着中国1970年代末的经济改革和开始推行生育政策,男女感情的因素在婚姻的结合与否上占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

    赘婚对于现代人来说,更多地意味着一个和谐婚姻关系的探索,并且作为一种解决我国。老龄化社会下无子老人养老、彩礼偏重等导致婚嫁难的问题、婆媳关系紧张的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赘婿”这个名词的看法,也应该以一种包容且客观的角度加以理解。

    本章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