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漠边城浪子
繁体版

锦衣卫五十一

    招讨使,是中国古代官名。置于唐贞元年间。

    后遇战时临时设置,常以大臣、将帅或节度使等地方军政长官兼任。

    宋不常置,掌镇压人民起义及招降讨叛,军中急事不及奏报,可便宜行事。

    辽北面边防官与金沿边诸路亦常设招讨司,长官为招讨使,掌统治沿边各族。

    元亦常于边陲地区置招讨司,长官为招讨使。

    明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招讨司,为土官衔号。

    官名。置于唐贞元年间。后遇战时临时设置,常以大臣、将帅或节度使等地方军政长官兼任。五代与宋亦不常置,掌镇压人民起义及招降讨叛,军中急事不及奏报,可便宜行事。辽北面边防官与金沿边诸路亦常设招讨司,长官为招讨使,掌统治沿边各族。元亦常于边陲地区置招讨司,长官为招讨使。明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招讨司,为土官衔号。《宋史.职官志七》:“招讨使.掌收招讨杀盗贼之事,不常置。建炎四年,以检校少保、定江昭庆军节度使张俊充江南路招讨使,定位在宣抚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著为定制。军中急速事宜,待报不及,许以便宜行事......[绍兴]十年,金人犯三京,以韩世忠、岳飞、张俊并兼河南、北招讨使以御之。民国二十二年《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袁可立府第》:“福王弘光元年正月,总兵许定国杀河南河北开北等处招讨使高杰于睢州,睢境大乱。“

    招讨使是唐代开始设置的军事长官。

    元朝至正22年(公元1362年)妥欢帖睦耳皇帝委任云丹坚赞为招讨使的圣旨

    唐贞元末置招讨使,以大臣、将帅或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兵罢即撤。五代时亦设有招讨使之职。

    宋太平兴国四年(979)灭北汉时,潘美任北路都招讨制置使。

    康定元年(1040)前知枢密院事﹑武将夏守赟出任陕西马步军都部署﹑经略使﹑安抚使,后兼沿边招讨使,以对抗西夏;前执政﹑文臣夏竦继任,亦兼招讨使,武将夏随为招讨副使。后陕西四路、河东路帅臣亦都兼招讨使。

    庆历五年(1045)宋﹑西夏议和,乃罢陕西﹑河东诸路招讨使。熙宁八年(1075)赵任招讨使,宦官李宪为招讨副使;次年改任郭逵为招讨使,赵为副使以抗击交址的内侵。

    建炎四年(1130)张俊为江南招讨使,讨伐李成。同时规定招讨使位在宣抚使之下,制置使之上,军中急事可以便宜行事。

    绍兴五年(1135)岳飞被任命为荆湖南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时,还有任免州﹑县官之权。此后,南宋统兵官员在对金作战时期,常兼河南﹑河北﹑河东﹑陕西﹑京东等被金占领地区的招讨使,以示恢复之意。辽代置西南路﹑西北路招讨司和西路招讨使司,以招讨使负责北部﹑西部边防及周边部族事务。金亦设西北﹑西南﹑东北三路招讨司,以招讨使领之,职掌与辽代同。元代招讨司多设于吐蕃及朵甘思,以招讨使统领地方军民事务。明代﹐招讨司只设于西南民族地区,由当地土官任招讨使。

    通判(tōngpàn),中国古代的官名之一,多指州府的长官,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又名同判(避讳)。官制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

    唐末五代,藩镇武将专权,天下动乱不已,中央集权始终巩固不下来。宋初,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著名的“杯酒释兵权“故事,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武将解除兵权之后,则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为“权知军、州事“。“权“,有临时之意,意谓随时可以罢去,从名称上亦注意矫正藩镇的父死子继之锢弊。

    同时,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设通判,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

    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但直隶州通判级别多数为从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级别为从七品和正八品。而直隶州知军、州事为从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军、州事为从六品和正七品。与权级别有一定的相差,亦为大小相制之意。

    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清朝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袁可立子袁枢)墓志铭》:“子三:赋诚,云南楚雄府通判,任出。“

    宋为加强控制地方而置于各州、府,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官吏之权,号称“监州“。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粮运、水利、屯田、牧马、江海防务等事。清各州另有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起到了与知州彼此制约的作用,通判的设立也加强了北宋的中央集权。

    府经历,读音fǔjīnɡlì,汉语词语,意思为知府的属官,主管出纳文书事,又称府经厅。

    县丞,汉语词语,拼音是xiànchéng,意思是指官名。

    教谕,汉语词汇,拼音jiàoyù。释义:“正式教师“之意,宋代开始设置,负责教育生员;教导。

    宋京师小学和武学中设。元、明、清县学均置,掌文庙祭祀、教育所属生员。

    明清时代县设“县儒学“,是一县之最高教育机关,内设教谕一人,另设训导数人。训导是指辅助教谕的助手,而嘱托则是约聘教员。府学教谕多为进士出身,由朝廷直接任命。府学训导以及县学教谕、训导、嘱托,多为举人、贡生出身,由藩司指派。学官与诉讼无关,以“奉薄俭常足,官卑廉自尊“自命。明·王铎《太子少保兵部尚书节寰袁公神道碑》:“(袁可立)祖锦,韩城教谕。“

    儒学教谕是县学的教授,相当于教委主任,有时是县学校长。“儒学“作为一种教育机构,始于两汉,兴于隋唐,盛于元明清,是中国古代社会官学的基本形式。授课以孔孟学说为主,所以称为“儒学“,分府、厅、州、县四级,供生员读书,多系官办。

    教谕是学官名。宋代除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置教授传授学业外,各路的州、县学均置教学官名。宋代于京师所设小学和武学中始置教谕。元、明、清县学皆置教谕,掌文庙祭祀,教育所属生员。《明史·职官志四》:“儒学,府教授一人,训导四人。州,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教授、学正、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佐之。“

    司书是西周中央政权中负责财计核算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官员。

    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

    官名。《周礼》天官之属,掌计会簿书,为司会之副。参阅《周礼·天官·司书》,设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及府、史、徒等人员。掌保管户籍、土寺图形,考核登记收支情况及耕地、六畜、山林川泽、有男女劳力等各种数字。“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