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东晋
繁体版

第二十八章 泰始新律

    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正月,司马炎立儿子司马衷为太子。司马衷时年九岁,生母为皇后杨艳。杨艳出身弘农杨氏,弘农即今天的陕西华阴地区,父亲杨炳曾任曹魏通事郎,即中书侍郎,但早逝。杨艳幼年又丧母,后来由舅父母将其抚养成人。当时杨艳以才貌出名,有相面者说杨艳将来肯定非常尊贵,司马昭便为世子司马炎聘杨艳为妻。司马炎受禅登基后封杨艳为皇后,两人育有三子三女,长子司马轨两岁时夭折,次子即太子司马衷,三子为司马柬。照例,立下太子后应大赦天下,但司马炎却下诏说:“近代每立太子,必定大赦天下。现在世道清平,应向天下人陈述德义,显示好恶,使百姓丢掉侥幸得福的想法,要行为忠实,始终如一。施以小恩小惠,实不足取,朕是不会那样做得!”于是没有实行大赦。

    年中,有司隶校尉李憙揭发前立进县令刘友、前尚书山涛、中山王司马睦、尚书仆射武陔等人都有霸占官府稻田的行为,请求免去山涛、司马睦等人的官职。因为武陔已经去世,故请求将他的谥号降级。武陔生前任职尚书左仆射,开府仪同三司,卒于任上,谥号为定。司马炎于是下诏:“刘友侵夺百姓,迷惑朝廷,应对其拷问以惩罚邪佞之人。如山涛等人不再重犯,对他们就不予追究了。”然后,司马炎又褒奖了李憙,称其为邦国司直,司直的责任就是督察百官、纠举不法。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司马炎却是两种对待呢?无非因为刘友位卑人轻,而山涛、司马睦都是当今权贵,且和司马炎沾亲带故。山涛有个祖姑山氏是司马懿夫人张春华的母亲,而司马睦则是司马懿六弟司马进的儿子,是司马炎的族叔。司马炎这样做难免有失公允,显得赏罚不明。根本原因还在于,晋国建国后基本沿袭了曹魏的法律制度,魏国曾废除了不少汉朝旧律,以维护曹魏的统治。但现在是晋朝,晋国在兼并蜀国以后又产生了新的形势变化,所以晋国也需要修订法律来满足自己的统治需求。司马昭在世时,就常常因为前代的律令条文和繁杂的注释而感到头疼,虽然经过前曹魏司空陈群等人的删改、整理,但各项律令的条目依然十分繁琐,一些名士大儒在律令的编纂以及解释中,观点又显得过于偏颇,显然不能适应晋国发展统治的需要。于是司马昭命贾充等十四人重新修订法律,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河南尹杜预等都曾参与其中。司马昭去世后,修订《晋律》的工作并未停止,至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律》终于全部完成,并于第二年,即泰始四年(公元268年)年初颁布施行。因为该法律修订成型、颁布实施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泰始律》在修正、整合了《汉律》及《魏律》的基础上,删除了苛刻繁碎的条文,保存了清正简约的风格,本着宽严适中,符合时代特点,因而可以常行的法制原则,制订出整部法律共计律文20篇,分别是刑名、法例、告劾、系讯、断狱、盗律、贼律、请赇、诈伪、水火、毁亡、捕律、杂律、户律、擅兴、厩律、关市、卫宫、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个字。各个条目在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上更加合理,用词也更为确切。其中有些旧律暂时不宜删除的,比如关于军事、田农、酤酒等方面的内容,因为并不能全部符合所有人的想法,所以将这些内容暂时设定为法令。一旦天下太平,这些在军事战争时期实行的条款应予以废除,因此相关内容不进入《晋律》的范畴,而只是作为临时性的法令。这样,有关律和令的条款共计2926条,126300字,较《汉律》的七百余万字已是大幅精简。《晋律》在法律体系中提高了正律的地位,并首次对律和令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律和令的区别就在于,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主要用来定罪量刑,而令则是暂时性的制度,主要用来规定国家在某一特殊阶段所要采用的制度。这样区分使得违反法令的行为可以依据律进行定罪,从而确立了律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发展。

    《泰始律》是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强调‘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峻礼教之防的意思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并强化礼教在社会运作中的重要性,用以维护和谐的社会伦常关系,即所谓‘纳礼入律,礼律并重’。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表示的亲属之间关系的远近与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泰始律》首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本质是为了维护家族的等级制度。五服是指中国礼教中为去世的亲属服丧时配穿丧服的制度,依据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规定了五种不同的丧服等级。最重的一级丧服名斩衰,是用最粗的生麻布制作,断处外露不修边,以表哀痛至极。斩衰一级丧服适用于男子及未出嫁的女子为父亲服丧,妻妾为丈夫服丧,并引申到臣为君,诸侯为天子服丧,因为君即为父,服丧期通常为三年。如果家中父母尚在而嫡长子去世,父母也应为子服斩衰,丧期同样为三年。斩衰是具有最近的血缘关系或伦理关系的亲属间所实行的一种服制,而天子对于全天下来说既是君,也为父,所以斩衰同样适用。次一级的丧服名齐衰,以粗疏的麻布制成,但边缘部分缝制齐整,故名齐衰。齐衰适用于家中父亲已经不在,子女为去世的母亲或继母服丧,服期三年;如果父亲还健在,母亲去世了,则子女为母亲服丧一年。同样,丈夫为妻子服丧,也是服期一年;这两种情况又称杖期,也就是服丧者在居丧期间要手执一根拐杖,俗称哭丧棒。还有男子为叔伯父母、为兄弟,已出嫁的女子为父母,孙子女为祖父母等服丧时都适用齐衰,服丧期均为一年。齐衰涉及到的亲属间血缘关系比斩衰中最近的父子关系就要差了一些,而在封建宗法社会中,父或夫为一家之长,地位高于母或妻,所以父亲在时,为母亲服丧或是丈夫为妻子服丧只服齐衰之丧。再次一级的丧服名大功,用熟麻布做成,这种麻布比齐衰丧服所用的麻线稍细一些。大功之丧适用于堂兄弟、未婚的堂姐妹及侄女、已婚的姑母以及嫡长孙以外其他孙子孙女的丧事;还包括已婚女子为叔父、未婚的姑姑、兄弟姐妹以及子侄(女)等服丧时应穿的丧服。大功的丧期通常为九个月,因为亲属之间的关系比前两级都要远。之所以叫大功可能是指,这样的亲属关系对于服丧者在成长或抚养方面有相当的功劳,服丧者应懂得知恩。大功之后还有小功,是五服中的第四等,其服以熟麻布制成,比大功的麻线还要细。这种服饰适用于曾祖父母、叔祖父母、堂叔祖父母,未婚的祖姑、堂姑,已婚的堂姊妹以及兄弟之妻等去世时的穿戴,这种亲属关系对于服丧者来说可能多少有过一些恩惠,故称小功,小功的服丧期为五个月。最后一等,也是五服中级别最轻的叫缌麻,丧服用细麻布制成。适用于本宗的高祖父母,曾叔祖父母,族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婚的族姊妹以及外姓中的表兄弟,岳父母等的丧事,服丧期仅为三个月。《晋律》中第一次将这样的丧服制度列入法典,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等级,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实际上是同罪异罚在家族关系中的体现。亲属之间相互侵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则越重。比如儿子忤逆父亲,甚至有侵犯行为则要予以重罚,甚至处以死罪。古代封建社会中,忤逆之罪被视为仅次于谋反叛乱的重罪,因为忤逆者必不孝,不孝者必不义,不义者必然不忠,不忠不孝必会反叛。引申为臣民若是违逆君父就如同儿子忤逆父亲那样,属于大逆不道,所以要处以极刑。反之,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比如父亲打儿子再稀松平常不过,即使下手过重打死打伤了,法律也不会把做父亲的处以重罚,至少没有死罪。引申为君父对臣民在法理上可以为所欲为,如果碰上一个像桀纣或孙皓那样的暴君,臣民们也只能认倒霉了。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要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比如儿子顺了老子的东西,因为父子关系亲近,通常不会被以偷盗罪论处,即使做父亲的一定要告儿子盗窃自己的钱财物品,在处罚上也比一般的盗窃罪要轻。同理,如果亲属之间在财产转让时有所侵犯,则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五服以制罪相当于赋予守丧时的服制以法律效力,即以当事人之间服制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判定案件的性质以及罪行的轻重。只要诉讼案件关乎伦常,司法审判的第一步就是要辨明服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亲疏远近。因此,人伦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人们在人伦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就成了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尽管五服以制罪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但其中体现出的却是人们朴素的自然情感以及由此对人伦亲情秩序给予维护的核心思想。晋国提倡以孝治天下,要想维系政权和社会的稳定首先就要维护家庭的亲情与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很大程度上便依赖于家庭秩序的稳定。中国汉代以前,更多强调的是法家忠君思想下的公法秩序,而自汉代董仲舒之后,讲求儒家人伦间的亲情秩序逐渐成为社会主流。直到晋国开始,司马炎正需要这样讲求亲情从而达到以孝治天下的目的,借助修订《晋律》的机会,则顺理成章得将五服制罪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制度之中。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法规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既符合了统治阶层的统治需要,也能够为广大民众认可接受并遵守执行。

    《泰始律》的制定与实施从根本上讲还是为了维护晋国的统治秩序,是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泰始律》中首次设立了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后来官当的雏形。官当也可以从字面理解为把官给当了,以换取免罪的特权。晋以后的南北朝时期,官当制度被正式列入法典,这等于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官员若有公务犯罪行为,通常可以减刑一到三年。官当制度到了唐宋时期达到顶峰,官员犯罪后,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交钱赎罪即可。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在一起,还不够当罪,再罢官,剩余的也可以交钱赎罪,不必执行刑罚。当然,如果犯下了危害国家社会秩序的十恶不赦之罪,免官、除名等办法都不再适用。总之,这种司法理念都渊源于《泰始律》中的杂抵罪。这一制度充分体现出封建等级社会中的官本位思想,而讲求等级特权正是儒家文化的传统。司马家族长期以来一直奉行儒家传统思想,就连司马炎刚刚受禅之初也说‘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意思是自己出身儒学世家,尊崇儒家礼仪和文化实在久矣。

    虽然《晋律》较前代法典已大幅精简,但正因为文字凝练,许多地方还是让人不好理解。于是司马炎又命张斐、杜预对律文进行注解,这些注解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司法解释。时任廷尉明法掾的张斐先后著有《律解》、《杂律解》、《汉晋律序注》等专著,又向司马炎上《注律表》,以概括《泰始律》之要点,并解读了编著《泰始律》的基本精神,即‘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张斐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则应无条件地遵守奉行。而礼乐恰恰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所以张斐以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可见,张斐、杜预等是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对《泰始律》加以诠释,对律令的注解既要体现出封建纲常伦理,也要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张、杜二人特别对《泰始律》律文中所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作出了详细解释,尤其强调‘慎律之变’的道理。也就是说,有些律文或许表面看上去显得不合逻辑,而实际上是有道理的,其深层含义就是要臣民懂得,法律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所以对法律作出的任何解释,都要符合这一基本原则。由于张、杜二人对《泰始律》的注解深入浅出,无论庶民、士大夫都能很好地理解法律的要义,因而司马炎在诏颁《泰始律》的同时,宣布张斐、杜预对《泰始律》所作的注解与律文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晋律》不仅又被称为《泰始律》,也被后世称作《张杜律》,这种以注辅文的司法解释方法对后世的立法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成文法典,在实行过程中起到了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同时也缓解了统治阶层内部矛盾的作用,维护了士族地主及官僚地主的统治,同时也在广大士民中树立起良好的法治观念。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中许多法律条例和概念一直沿用到了明清时期。晋律以宽简著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开启了由繁入简的先河。其在中国法制史,乃至整个中国历史的演变进程中都具有相当深远的影响。

    晋国建立初期,司马炎不是忙于尽孝,就是在搞立法,《晋律》的颁布实施已表明晋国正在向着大一统目标稳步迈进。那么,吴国的孙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