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下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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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证据存疑

    南湖路一巷12号的邻居张宗明笔录证言:

    我大哥张宗光在南湖路一巷11号租了房,我是住在南湖路2巷2号的出租屋,大哥在香港做生意,所以11号的出租屋一直没有人住,但大哥打来电话说他的11号出租房近期每月都扣电费,他让我查一下他的11号房的电表情况,5月14日早上7点多钟,我从家里出来到11号房门口查电表,电表装得比较高,我看见12号房门口放了一把木椅,便走到12号门口拿木椅,就见一名女子从外面巷子一头过来招呼说:“你在干什么?”我说看看有没有人偷电,那女子便过来帮我扶椅子,还对我说:“我用天线接收器看电视,也还扣我有线电视费。”我说,你这月到银行查一下,如果还扣钱,我帮你问一下。我看完电表后将椅子拿回到12号门口,那女子也回12号出租屋了。当天10点钟就听说这女子死在12号出租屋里。

    巷子口凉茶铺的卖凉茶的吕春茂笔录证言:

    我15岁就开始跟着爷爷在这里卖凉茶,卖了40多年了,这个朱长春,一年前才住进来,我也知道,他老婆是在这里做那个的,那几年,干这种事的人多了,大家也见怪不怪,所以我们都明明知道有这事,大家也不管不问。公安也过来查了几次,都没有查出什么事。朱长春经常到我这铺子里来坐,我知道,他每次来,肯定是她老婆在家接客,说实话,我看不惯这种人,所以来得多了,我们连招呼都懒得打了。5月14号那天早上,他过来了,脸色很难看,我也没有怎么答理他,他坐了10多分钟,就见他的一个什么小表舅来了,在我这里要了两份豆浆吃了,之后就见他小表舅进了巷子,不到5分钟,他小表舅气吁吁地跑过来,说出事了,后来我才知道,是朱长春的老婆死了。那天朱长春到我这铺子的时间,大概7点50分左右,8点不到,到他小表舅进去巷子,大概8点10分左右,前后也就20多分钟,不到半个小时。

    米月看完所有证人证言,都没有任何人过问和关注在7点40分到8点10分之间这个空档期的情况,看来,小慧说对了,既然当时的侦查人员已对朱长春作了有罪推定,那么,这个非常重要的空档期,就容易被他们忽视。

    米月又细细看了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尸检鉴定书,现场位于DY市宁安镇南湖路一巷12号出租屋内,该屋东面为南湖路一巷11至1号,西面是两米高左右的围墙,围墙外为顺风路的菜市场、旅馆及商铺,一巷12号出租屋是一间两层的楼房,一楼正门为外开双铁门,铁门上装有一把暗锁和一个门闩,可正常开启,屋内由西向东分别为卫生间、客厅、杂务间和楼梯间,客厅北侧地面仰卧一具女尸,头西脚东,上身由外至内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文胸,下身由外至内穿蓝色牛仔裤,粉红色内裤,脚穿粉红色人字拖鞋。尸体颈部有创口,颈部下方的地面上有120CM×80CM的血泊,血泊内浸泡一把水果刀,水果刀一面浸泡在血水里,一半露在外面,全长27CM,刀刃长14.7CM,刀刃最宽处为2.5CM。一楼客厅靠北墙有一张神台和木质沙发,木床由上至下有两个枕头,一张凉席,一张毛巾被,一张棉被,木床下方有一个撕开的“爱丽丝”避孕套包装袋,神台上放着一个粉红色“郁美丹”汉瑞宝洁阴胶囊纸盒,盒内有5包胶囊,尸体周围有20多处沾血的残缺脚印。卫生间正门位于卫生间东南角,南面由东向西为蹲坑、红色水桶,红色脸盆,蓝色垃圾桶筐,卫生间北面为洗手台和橱柜,洗手台内残存有带血渍的污点,橱柜上有一个倒扣的红色口盅,口盅内有一个银白色夹子,夹有4张10元和两张20元的人民币。一楼大厅通住楼梯间的第一级台阶上有一个残缺脚印,现场共提取痕迹物证30份。痕迹鉴定证实,现场的水果刀未采集到指纹及有效STR分型结果,右手指甲擦试物未检有效STR分型结果。刘秋伶乳头擦试物、*道精子、左指甲擦试物均检见未知名男性A与死者的混合STR分型,其结果与朱长春、王某放、谢某仲、刘某辉以及杨某昌血样的STR分型结果均不一致。

    法医鉴定书证实,死者尸长161CM,尸斑淡红色,上肢尸僵已破坏,下肢尸僵强,双眼结膜苍白,双眼角膜清,双侧瞳孔等大正圆,双耳道未见血性分泌物,鼻腔见血性分泌物,双手指甲轻度紫绀,尸体颈部见三处浅表创口,长度介于0.2CM至0.3CM,右颈项部有一14.5×5CM创口,造成右颈总动脉、左颈内动脉、气管断裂,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心脏未见损伤,腹腔未见积血,脾脏包膜皱缩,胃内容约300G,见形成粉丝。根据尸检所见,右颈项部的一处14.5×5CM创口,创口边缘整齐,创角锐利,创腔未见组织间桥,符合锐器所致,该创口造成右颈总动脉、左颈内动脉、气管断裂,结合结膜苍白、脾脏包膜皱缩等失血表现,鉴定意见为:刘秋伶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调取刘秋伶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刘秋伶的手机号是151***689,在5月14日先后与刘某辉、王某放、谢某仲的手机呼叫过,用时分别是42秒,5秒(拨出),13秒。除此之处,没有同其他人员有联系。

    查朱长春的供述记录,朱长春共被讯问了7次,但卷内只有5份笔录,第一次作无罪辩解,辩解的理由是他要靠妻子赚的钱来还债,怎么可能会杀死自己的妻子,她是同自己吵架,自己拿着水果刀以自杀相威胁,还在她自己的脖子上扎了几刀,都扎破流血了,是他把水果刀抢了过来,扔到洗手间,在夺刀的过程中,他的手也割伤了,也出了血,她是在他出门后自杀的。其后几次,当侦查员指出水果刀不是扔在厕所里,而是在受害人身边,且水果刀上并没有检测出受害者的指纹及DNA残留,这说明其自伤自杀的证据不足,而水果刀没有留下任何人的指纹及DNA残留,说明水果刀是有人故意清洗或擦试过的,洗手台上面的带血渍的污点,经检测遗留有朱长春及刘秋伶的混合STR分型,又正是清洗水果刀时遗留的证据,朱长春无法抵赖,才供认是他杀死了刘秋伶,其动机是他妻子整天骂他无用,赚不了钱,要靠女人养活,才忍无可忍把她杀了。朱长春之后的4次笔录,均是有罪供述。

    检察院关于朱长春杀人证据不足的退侦意见,与饶闪闪同米月的推断相符,一是水果刀的证据,朱长春在第一次辩解的笔录中已说明水果刀上有他不小心被割伤出血的血迹,又是他夺过水果刀丢到洗手间,那么,即使刘秋伶是他杀的,他也应该知道水果刀最终放置的位置,没有必要说谎,供述前后矛盾,而且,也不能排除这期间有三者作案的可能性和合理怀疑;二是即使是有罪供述,在供述杀人的过程中,也是前后相互矛盾,前两次称是早上8时许,之后又说是7点40,关于拿刀经过,第一、第三次供称自己是从抽屉里拿出刀来把人杀了,第二次供称是被害人从抽屉里拿出刀来以自杀威胁他,他在夺过刀来后杀她,关于杀人地点,第一次供称被害人躺在床上时把她杀了,第二三次供称俩人均站在地上,其将被害人推至床头位置杀害。关于杀害的部位,第一次称捅了她的颈部中间,第二三次又称捅了她的右颈部。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朱长春实施故意杀人的主要根据是洗手台内有刘秋伶和朱长春的DNA以及嫌疑人的供述,但洗手台内的DNA未排除朱长春第一次供述的可能性和合理怀疑,嫌疑人的供述中的许多内容和细节不稳定,与其他证据不吻合,间接证据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朱长春杀害刘秋伶行为的唯一结论。

    米月点了点头,深深叹息了一声,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